大同区监察局

机构设置

局长一名 副局长两名

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监察工作任务,根据不同时期廉政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指导全市监察系统的调研和监察工作理论研究;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拟定全区行政检查的政策规定;制订全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综合治理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综合分析全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制订全区纠风工作计划;履行区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责,对全区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协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的错误,作出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对全区各种政纪案件的管理,以及行政干部违纪倾向、特点、规律的研究;对全区监察机关查办的重大案件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案件审计工作;总结全区案件查办和办案经验,指导全区案件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承办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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