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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民政工作各项政策和法制规划。
(二)主管残疾人联合会工作。
(三)代管区老龄委工作。
(四)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推进基层民主。
(五)主管拥军优属,承担优抚日常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
(六)开展救灾救济、城镇低保工作,探索农村基层社会保障。
(七)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福利生产。
(八)开展社区建设指导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十)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管理。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民政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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